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驾驶不具备载客条件的船舶私载旅客
发布日期:2015-05-06 点击数: 次 字体颜色: 字号:【
违法行为 驾驶不具备载客条件的船舶私载旅客
违法行为编码 500000ZF-CF-0536
职权类型 行政处罚
办理部门 各级交通行政执法机构
实施主体性质 法定
法律法规依据 《重庆市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15条4项《重庆市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39条:对责任船员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暂扣其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六个月至十二个月直至吊销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
联系电话 96096
监督电话 96096
自由裁量
情节一般,未导致险情、事故发生,对责任船员处300元罚款。
情节严重,导致险情发生,对责任船员处600元罚款,暂扣其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六个月。
情节特别严重,导致事故发生,对责任船员处900元罚款,暂扣其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九个月以上直至吊销适任证书或有关适任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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