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网上办事 >> 违法裁量
  
船舶锚机坏损航行的
发布日期:2015-05-06 点击数: 次 字体颜色: 字号:【

 
违法行为 船舶锚机坏损航行的
违法行为编码 500000ZF-CF-0539
职权类型 行政处罚
办理部门 各级交通行政执法机构
实施主体性质 法定
法律法规依据 《重庆市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17条1款4项《重庆市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40条1项:对负有责任的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负有责任的船员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暂扣其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三个月至六个月;情节特别严重的,吊销责任船员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
联系电话 96096
监督电话 96096
自由裁量
情节轻微,第一次,且主动消除、减轻危害后果的,对责任船员处200罚款。对负有责任的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1000元罚款。
情节一般,第二次,对责任船员处400罚款。对负有责任的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2000元罚款。
情节一般(1),导致与他船形成紧迫局面,对责任船员处600元罚款。对负有责任的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3000元罚款
情节严重,导致险情发生或碍航,对责任船员处罚款900元,暂扣适任证书或其他适任证件3个月,对负有责任的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4000元罚款
情节特别严重,导致事故发生,对责任船员处吊销适任证书或其他适任证件,对负有责任的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5000元罚款

【关闭窗口】 【返回顶部】 【打印文章】
最新信息

? 2014 主办单位:重庆市永川区交通委员会 版权所有   |   联络我们  |  工作机会  |  网站导航   |  法律声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