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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航行时不按规定标明船名的
发布日期:2015-05-06 点击数: 次 字体颜色: 字号:【

违法行为 船舶航行时不按规定标明船名的
违法行为编码 500000ZF-CF-0557
职权类型 行政处罚
办理部门 各级交通行政执法机构
实施主体性质 法定
法律法规依据 《重庆市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17条1款3项《重庆市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42条:对负有责任的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对负有责任的船员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暂扣责任船员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三个月至六个月;情节特别严重的,吊销责任船员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
联系电话 96096
监督电话 96096
自由裁量
情节轻微,第一次且主动消除、减轻危害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5000元罚款,对负有责任的船员处200元罚款
情节一般,不及时整改的,对负有责任的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10000元罚款。对负有责任的船员处400元罚款
情节一般(1),第二次,对负有责任的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15000元罚款。对负有责任的船员处600元罚款
情节严重,第三次,对负有责任的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20000元罚款。对负有责任的船员处900元罚款,暂扣责任船员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3个月。
情节特别严重,导致事故发生,对负有责任的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30000元罚款。对负有责任的船员处900元罚款,吊销责任船员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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