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通航水域倾倒其他废弃物的 |
发布日期:2015-05-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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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数: 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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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 |
向通航水域倾倒其他废弃物的 |
违法行为编码 |
500000ZF-CF-0573 |
职权类型 |
行政处罚 |
办理部门 |
各级交通行政执法机构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 |
法律法规依据 |
《重庆市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24条1款3项《重庆市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43条2项:责令限期改正,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联系电话 |
96096 |
监督电话 |
96096 |
自由裁量 |
情节一般,未导致险情、事故发生,责令限期改正,处五百元罚款。 |
情节严重,导致险情发生,处五千元罚款。 |
情节特别严重,导致事故发生,处八千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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