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网上办事 >> 违法裁量
未经许可擅自从事出租汽车客运经营的(出租汽车类车型)
发布日期:2015-05-06 点击数: 次 字体颜色: 字号:【

违法行为 未经许可擅自从事出租汽车客运经营的(出租汽车类车型)
违法行为编码 500000ZF-CF-0628
职权类型 行政处罚
办理部门 各级交通行政执法机构
实施主体性质 法定
法律法规依据 《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二十条《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七十二第(二)项
联系电话 96096
监督电话 96096
自由裁量
情节轻微,初次在辖区从事非法营运,违法所得在100元以下;或者载客人数在2人(含)以下;并如实陈述违法行为或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后果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000元罚款
情节一般,2次(含)以上在辖区从事非法营运,违法所得在100元以下;或者非法所得在100元以上,不足2万元;或者载客人数超过2人,5人以下的;并如实陈述违法行为或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后果的,初次在重点区域等重要执法监管面上从事非法营运,对运输市场秩序影响有限,且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并如实陈述违法行为或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后果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000元罚款
情节较严重,2次在重点区域等重点监管面上从事非法营运,对运输市场秩序影响有限的,且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并如实陈述违法行为或者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后果的,初次从事非法营运,对运输市场秩序造成较大影响,且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或者载客人数超过5人,7人以下的;并如实陈述违法行为或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后果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5000元罚款
情节严重,2次以上从事非法营运,对运输市场秩序造成较大影响,且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或者载客人数在超过7人以上,10人以下的;并如实陈述违法行为或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后果的,3次(含)以上在重点区域等重要监管面上从事非法营运,对运输市场秩序影响有限的,且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并如实陈述违法行为或者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后果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0000元罚款
情节特别严重,违法行为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或者载客人数超过10人的,使用假冒、克隆出租汽车从事非法营运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0000元罚款

【关闭窗口】 【返回顶部】 【打印文章】
最新信息

? 2014 主办单位:重庆市永川区交通委员会 版权所有   |   联络我们  |  工作机会  |  网站导航   |  法律声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