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节轻微,初次在辖区从事非法营运,违法所得在100元以下;或者载客人数在2人(含)以下;并如实陈述违法行为或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后果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000元罚款 |
情节一般,2次(含)以上在辖区从事非法营运,违法所得在100元以下;或者非法所得在100元以上,不足2万元;或者载客人数超过2人,5人以下的;并如实陈述违法行为或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后果的,初次在重点区域等重要执法监管面上从事非法营运,对运输市场秩序影响有限,且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并如实陈述违法行为或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后果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000元罚款 |
情节较严重,2次在重点区域等重点监管面上从事非法营运,对运输市场秩序影响有限的,且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并如实陈述违法行为或者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后果的,初次从事非法营运,对运输市场秩序造成较大影响,且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或者载客人数超过5人,7人以下的;并如实陈述违法行为或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后果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5000元罚款 |
情节严重,2次以上从事非法营运,对运输市场秩序造成较大影响,且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或者载客人数在超过7人以上,10人以下的;并如实陈述违法行为或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后果的,3次(含)以上在重点区域等重要监管面上从事非法营运,对运输市场秩序影响有限的,且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并如实陈述违法行为或者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后果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0000元罚款 |
情节特别严重,违法行为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或者载客人数超过10人的,使用假冒、克隆出租汽车从事非法营运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0000元罚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