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网上办事 >> 违法裁量
公交企业使用无公共汽车车辆营运证的车辆参与公共汽车客运经营的
发布日期:2015-05-06 点击数: 次 字体颜色: 字号:【

违法行为 公交企业使用无公共汽车车辆营运证的车辆参与公共汽车客运经营的
违法行为编码 500000ZF-CF-0108
职权类型 行政处罚
办理部门 各级交通行政执法机构
实施主体性质 法定
法律法规依据 违法依据:《重庆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处罚依据:《重庆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办法》第六十四条第(六)项。
联系电话 96096
监督电话 96096
自由裁量
情节一般,使用无营运证车辆3辆以下或初次违法:处3000元罚款。
情节严重,使用无营运证车辆超过3辆,10辆以下或2次违法:处5000元罚款。
情节特别严重,使用无营运证车辆超过10辆或超过3次违法或导致严重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等危害后果的:处1万元罚款。

【关闭窗口】 【返回顶部】 【打印文章】
最新信息

? 2014 主办单位:重庆市永川区交通委员会 版权所有   |   联络我们  |  工作机会  |  网站导航   |  法律声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