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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客运站经营者设立班车客运售票点,未向设立地区县(自治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的
发布日期:2015-05-06 点击数: 次 字体颜色: 字号:【

违法行为 汽车客运站经营者设立班车客运售票点,未向设立地区县(自治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的
违法行为编码 500000ZF-CF-0662
职权类型 行政处罚
办理部门 各级交通行政执法机构
实施主体性质 法定
法律法规依据 《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款《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七十七条第(一)项
联系电话 96096
监督电话 96096
自由裁量
情节轻微,初次,警告;
情节一般,第2次,责令改正,罚款500元;
情节严重,初次逾期未整改完毕的,罚款1000元;
情节特别严重,2次(含)以上责令整改,逾期未整改完毕的,罚款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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